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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612月常务理事会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集团名称是“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江苏建筑职教集团或建筑职教集团),其英文名称是:Jiangsu Group of Architectural Vocational Education(简称JGAVE)

第二条建筑职教集团是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为主管,建筑职业教育院校、建筑企业、市县建筑行业协会及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与科研的区域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建筑职教集团的宗旨是合理利用资源,发挥集团联合、合作优势,构筑交流平台,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以职业院校为主体,建筑企业(行业)为依托,政府引导、行业参与、校校联合、校企合作的现代职教办学模式,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主动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适用人才,为江苏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建筑职教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五条建筑职教集团在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建管局的工作指导下,各成员单位之间以平等、诚信、创新、共赢为准则,加强全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集团的目标

通过组建职教集团,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优化整合资源,开展联合办学,促进校企共同开发科技项目、共同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共建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习就业基地;通过职教集团交流平台,有效发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在学校参与建筑行业标准制订,校企实行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和设备,接受学生到企业的实习和教师的实践,为师资互派和相互兼职等方面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通过职教集团开展活动,有效推进职业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发展,进一步深化校企全面合作,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建职业教育品牌、特色和优势,创新发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集团的任务

1、实现中、高职的人才培养对接,沟通技能型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联手培育建设行业技能型专用人才。

2、实现区域和校企间的优势互补,校企资源共享,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后备人才、培训企业职工、开发科研项目、开展文化与技术交流为主要形式,创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形成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新机制.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互动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建设、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和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5、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引导与参与,举办建筑业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6、开展与省内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7、开展国内和国际有关交流活动。

8、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和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江苏建筑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建筑业类的企业、行业行政事业和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条 集团准入、退出机制:

1、准入机制:申请加入集团,须认同本集团章程,提交《理事单位登记表》,同时推荐1名本单位代表担任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通过,正式加入集团。

2、退出机制:集团成员退出应提前三个月以上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责令其退出;会员如连续两年未实际履行会员义务或参加集团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集团秘书处审议,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集团在江苏省教育厅、住建厅和省建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4、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5、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成立之初,秘书处设在牵头学校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并加挂“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牌匾,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对招生就业、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员工培训、继续教育、科技合作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的有关理念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可设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科技开发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集 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4、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附件1:

江苏建筑职教集团章程(2016年12月修订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