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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教集团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8-06-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888
工作简报 []      2008-6-18      
 

 

江苏建筑职教集团章程(试行)

 

为全面贯彻《职业教育法》,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为认真贯彻“科教兴省”和“两个率先”的战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建设人才,特组建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建筑职教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是“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建筑职教集团),其英文名称是:Jiangsu Group of Architectural Vocational Education(简称JGAVE)。

 

第二条  建筑职教集团是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建筑行业管理部门为主管、建筑职业教育院校和建筑企业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区域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  建筑职教集团的宗旨是合理利用资源,发挥联合、合作优势,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以高职为龙头、中职为主体、企业为依托的现代职教模式,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江苏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筑职教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五条  建筑职教集团接受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建筑职教集团的活动内容

 

第六条  建筑职教集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优化整合现有建筑职教资源,开展联合办学。

 

(二)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招生与就业方案;组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的研究和交流。

 

(三)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实训基地建设、实训管理、技能考证等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在集团内推广研究成果。努力探索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联合成立建筑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五)联合举办各类培训、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

 

(六)开展国内国际有关交流活动。

 

第三章  建筑职教集团成员

 

第七条  建筑职教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江苏省内举办建筑职业教育的院校、培训机构以及江苏省境内的建筑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亦可适当吸收江苏省周边省份的建筑企业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建筑职教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建筑职教集团的意愿;
  (二)拥护建筑职教集团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加入建筑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建筑职教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建筑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条  建筑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建筑职教集团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建筑职教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建筑职教集团的优惠政策,拥有建筑职教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建筑技能训练中心、建筑技术开发中心等经济实体。  

 

(六)建议修改建筑职教集团章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建筑职教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建筑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建筑职教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建筑职教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建筑职教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分担集团活动时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建筑职教集团成员退出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职教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建筑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建筑职教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下的理事会负责制,指导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筑工程管理局等教育和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中的成员代表组成。由教育厅担任主任委员单位。

 

建筑职教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大会是建筑职教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指导委员会与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委员会对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实施工作指导;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要定期不定期地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消建筑职教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建筑职教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建筑职教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六)研讨制定建筑职教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七)制定建筑职教集团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八)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九)审议通过建筑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建筑职教集团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大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建筑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建筑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建筑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职教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筑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主体院校和企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决议;
  (二)实施建筑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大会提交建筑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建筑职教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建筑职教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建筑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建筑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筑职教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建筑职教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职教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建筑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筑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建筑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建筑职教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建筑职教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建筑职教集团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者办清交接手续;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筑职教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筑职教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建筑职教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筑职教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职教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建筑职教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建筑职教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建筑职教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建筑职教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15日建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建筑职教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建筑职教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